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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性骚扰:必须靠绑架女性来保护女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0:47 国际在线

  作者:李强

  近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的涵义写进了地方法规。有委员表示,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等行为,都属于性骚扰。(11月30日华

商报)

  在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无疑是对女性权益维护的一个里程碑式刻度。但让人意外的是,这一更多属于原则性和宣言式的禁止性规定,在其后接踵而至的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却呈现出让人诧异和忧虑的“过度阐释”现象。湖南、安徽、上海、陕西,随着针对性骚扰具体形式界定的立法活动在各地区的扩大和深入,出现在人们眼前的“性骚扰”形式似乎越来越让人难以捉摸和“令人恐慌”。

  如果说首先进行立法界定的湖南尚属“中规中矩”的话,则安徽、上海的立法内容显然要“精细”得多,对诸如图像骚扰、电子信息骚扰的明确界定让诸多男同胞、男性公民们颇感“心惊肉跳”;毕竟,在一个手机和电子信息化时代,任何一丝无心之失都可能留下口实啊。而倘若这位委员的阐释和界定确乎成为具体执行与规制范围内的标尺的话,则陕西的男同胞们恐怕要快步迈入“道德牧师”境界了。吹口哨、抛媚眼、盯看……很显然,这样的行为界定,早已超出了我们的理解和认知范围,它异常前卫和敏感地将性骚扰行为界定,扩张到了“表情骚扰”、“形象骚扰”之领域和境界,可以想象,在此种规范指向之下,男性公民将不仅面临克制、拘束、压抑和汹涌而来的行为与精神恐慌,还将面对一个陌生而风险无处不在的“异度空间”化生存世界。从本质意义上讲,这种过于刁钻和法制琐碎化现象,究竟是竭力维护和保卫了女性的权益,还是在更大范围内制造着不合理、非人性化与不和谐因素呢?倘若一种法规界定的涵质和内容,既欠缺可操作性、且与人作为行为动物的特定举止、生理表现内在规律明显悖逆,我们能说该立法思路和作为是经得起现实与时间考验、是理性、客观与智慧完美结合的“良法”、“善法”吗?

  没有人会将孔雀开屏示作行为的冒犯和亵渎,恰恰相反,它展现了一种生理和行为逻辑的美态,在客观生理规律和特定情境下,它合理得近乎“天条地约”。同样,在很多时候,男性对女性的注目与盯看,亦是生理特性支配下的最自然和正常表现(从不注目与盯看美丽异性的男性倒是很反常与可疑的);从这个角度讲,立法禁止男性对异性的注目与盯看,近乎于捆绑和禁止孔雀开屏一般无趣而可笑。至于“媚眼”如何界定与捕捉、如何将口哨声捕获为呈堂证供等,则更令人茫然了。

  对性骚扰立法界定的过度阐释、对某些边缘化甚至是泛滥化的女性权益的“过度防卫”,不单单是对男性造成了隔阂、不适与干扰,它实则还间接造成了对女性同胞的“精神绑架”:当一位美丽女性频频遭遇注目与盯看时,她是否应选择祭起法律的杀手锏,没完没了地与媚眼、热眼们战斗?而当她出于维权成本考虑,选择冷处理时,是否又会示人以“默认”、默许的误会与口实呢?至于其可能在异性交往、社会生活中造成的“精神绑架”、过度干扰后果,更是令人忧虑。

  而对于一个中国男性公民而言,他不经意的跨区域出行可能面临着偌多尴尬与风险:在湖南的异性面前,他的行为重点是管住自己的嘴和手;去了上海,他还得严防死守自己的短信操作习惯、公交乘坐习惯等;到了陕西,他更得把自己眼神、表情、形象等等通通纳入管束范围;或许,他能选择的万无一失的出行方式只有一个,那便是:粘住自己的嘴,戴着面罩上街!

  

  审稿:陈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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