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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车辆可退运输管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0:51 南方新闻网

  查封车辆可退运输管理费

  本月起实施,计退期限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所记载的日期计算

  本报讯(记者王文杰)不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偷被抢的车辆可以退回已交纳的运输管理费,而且被执法部门查封的车辆,查封期间的运输管理费也可以退回。昨日记者从中山

市有关部门了解到,省交通厅和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规定了被查封车辆运输管理费也可以退回,该办法从本月起开始实施,中山正在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中山正拟订具体办法

  中山市交通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中山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养路费一样,都是采用统缴的方式,一次性缴清全年的运管费,但此前对这问题规定并不具体,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困难。该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中山已转发了省交通厅、财政厅制定《暂行办法》,正在依据该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依据《暂行办法》规定,运输管理费退费实行省统一安排退费专款,地方负责退费,每季一清的制度。缴费义务人应在运输管理费缴讫凭证有效期内提出退费申请,并出具有效资料。有效凭证包括运输管理费缴讫证随车联、营运证、行驶证、退出营运凭证过户凭证等。退费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缴费义务人是个人的,退费转入本人实名银行存折;港澳入关车辆的缴费义务人在境内无开设银行账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现金。《暂行办法》里还特别规定被盗、抢或因交通事故报停的车辆(船),应办理报停相关手续。

  四种情况可退费

  依据有关规定,中山市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征收营运(营业)收入的0.8%,农用汽车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30%;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年营运(营业收入)的1%。其中按照中山市政府的规定,出租车、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免收运输管理费,公交车则按营业收入0.7%计收。

  《暂行办法》对何种情况下,可退回已经缴纳的运输管理费有详细规定,可退费的情况包括征收人员操作失误或计算错误,导致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因退出营运、报废、过户等,原因需要退费的;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运输有关规定,对车辆重新核定吨位,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等四种情况,其中报废、报停、迁出、被偷被抢车辆都在退费之列,退费日期则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报废、报停、迁出、被偷被抢车辆起讫期算起。有关人士介绍,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也可以退回运管费,计退期限则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记载的日期计算。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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