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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在时限内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1:2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2月7日电(记者郑良)福州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隔3年多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仲裁机构驳回请求后,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生活费。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未申请劳动仲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995年8月,福州市民侯先生与当地一木材场订立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5

年8月至2003年8月。由于木材场发生经营困难,从1997年7月起,侯先生就待岗在家,木材场也没有向其支付生活费。从2002年12月到2003年4月,木材场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了5个月生活费给侯先生。

  2005年6月,该木材场关闭方案获得通过。福州市林业局下达通知,确定木材场职工安置分流时间截至当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3日,侯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木材场补发1996年4月至2002年11月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出,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侯先生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期限,依法予以驳回。

  侯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在侯先生与木材场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木材场应向侯先生支付生活费。从1996年4月起至2002年12月,木材场一直没有发放生活费,侯先生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侯先生时隔3年多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期限,仲裁机构驳回其仲裁申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侯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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