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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者可不可以占失主一点小便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1:41 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话题】据本报昨日报道,民工李强将捡到的手机归还失主刘先生,不料双方却因50元话费发生争执并险些大打出手。刘先生说:“这些话费肯定被他用掉了,他理应还给我!”李强说:“只不过用来打了几个电话,可他不仅不感谢,还向我讨要话费,如果我不还,他又怎么能找到呢?”经过巡防队员和围观群众半个多小时的劝解,当事双方最终不欢而散,刘先生未能讨回话费,李强也未得到感谢。

  编辑:各位好!虽是芝麻小事,但它从一个侧面深刻反映了现阶段普通人在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等相互发生碰撞时的价值把握和协调能力。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徐爱民(法官):按照民法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概念,拾得人应对拾得物妥善保管并归还失主,失主在收到拾得物的同时要支付给拾得人必要的管理费。因此,50元话费完全可以折抵李强的无因管理费用,二者不该再有争议。

  董刚(警察):作为警察,我也曾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纠纷,一般情况下能够达成和解,即捡到东西归还失主,失主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但前提是补偿的多少互相认可。李强应在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者交给警方处理,而不是自己使用,对此应该予以批评。

  王秋冬(职员):少昧也是昧,我觉得拾金不昧应该是无私的,不能讲条件,不能损害失主。

  李建波(教师):在世风日下的今天,刘先生应该感谢李强才对。如果这位民工兄弟不归还手机,那么失主还有可能讨回这50元钱吗?

  杨晓政(学生):说到底,这事是由两人在对待拾金不昧问题上的一些不太合适、不够正确的态度造成的。李强拾金不昧行为可赞,但先斩后奏的占便宜做法也不可取。刘先生希望对方非常高尚,可自己却并不高尚,一毛不拔甚至恩将仇报。

  杨贵星(市民):是啊,我们国家一再提倡弘扬正气,刘先生的态度会让以后拾到东西的人都不愿归还失主,这损失就大了。

  王晓君(学生):这则新闻告诉世人,我们处在一个缺乏信任、人际关系很差的现实中。在价值观多元、评判标准不一的社会转型期,我们面临法律软化、道德乏力、文化迷失的一系列困境,于是我们无所适从,动辄得咎。你看,李强想也没想就使用了失主的手机,而刘先生竟心安理得地要求李强偿还话费。他很可能还因民工的卑微身份而不自觉地表现出霸气,使自己的行为打击了一个群体。可以说,我们的道德基础就是被这样一点点侵蚀的,不少好人没好报的悲剧就是这样上演的。刘军锋(公务员):这则消息告诉我们,失物招领公司是应该存在的。如果李强将手机交给他们,由公司来处理这件事,估计结果会好一些,因为公司可以让拾金不昧更具操作性,不但对拾金不昧进行物质奖励,而且在拾金不昧者和失主之间架起了一座快速沟通的桥梁,能够方便失主尽快地找到自己遗失的物品,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拾金不昧方式所存在的缺陷,让拾金不昧精神得到发扬光大。

  编辑:一桩很容易私了的小事演变成一场由公权介入才能了结的社会纠纷,这值得深思。在我看来,如果我们在拾金不昧的具体操作上有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对待“好人”上我们别用过于完美的标准去要求他们,如果在利益面前我们不过多地考虑自己的感受,这类小事根本就不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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