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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惹来歧视担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2:21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程贤淑报道

  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的特殊保护条款,可能导致妇女就业歧视现象?上月3日起,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改决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对妇女性骚扰、妇科病筛查、家庭暴力、孕期等四期保护等四个方面最为关注。

  关注一

  特殊保护或致就业歧视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应批准其哺乳假或产前假。

  反应:出人意料的是,尽管该条款受到了部分妇女的认同,但也使一些妇女和企业管理者产生担心。一较大公司的企业主管在座谈会上坦言,过多强调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会增加企业聘用女职工的成本,那么企业在招工的时候势必更加优先招聘男职工,不招女职工,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

  关注二

  退休妇女体检如何落实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单位每两年应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标准,退休妇女的筛查参照执行。

  反应:有市民指出,在一些单位,这几乎是无法达到的条款,因为企业本身还有效益是否良好的问题,在本身经营就相当困难的单位,肯定就会产生“违法”问题。而且退休职工离开单位后,更难享受到待遇。“参照执行”的含义缺乏刚性约束,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估计相当多的单位会选择不执行。因此,有关退休妇女的妇科病筛查规定应当落到实处,建议政府能否提供一定帮助。

  关注三

  性骚扰如何客观界定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市民认为这种规定并没有明确性骚扰的定义。

  上海社科院研究生建议将“反性骚扰”表述为:禁止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所向妇女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同性或异性骚扰,或将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以及非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姿势等。

  反应:市民质疑:主观感受怎能作为司法判断标准?认定一件法律事件,必须是能被证实发生过的客观事实。为此,市民建议,人大立法应对妇女投诉或起诉性骚扰等方面增设一些程序和证据类的规定。

  关注四

  家庭暴力纳入出警范围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反应:对此,市民普遍表示了欢迎态度。有市民认为,这样的规定一是有利于遏制家庭暴力。二是有利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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