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两被告被罚3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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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两人分别被判15年和10年徒刑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实习生蓝云报道:昨日上午,受广东省高院委托,广州市中院对“广州苏丹红事件”的两名被告人宣读终审裁定:两名被告人谭伟棠、冯永华的上诉被驳回,案件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于今年8月25日作出。因在生产、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掺入含有“苏丹红一号”的化工色素,广州中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本案主犯谭伟棠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从犯冯永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谭伟棠是涉案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研究、开发,冯永华为总经理助理。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2002年3月,谭伟棠在研制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为了使产品的颜色更加鲜艳,产品更加畅销,指使冯永华到广东华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用于其调制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 两人在明知油溶黄、油溶红不在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之内,在未经有关部门对这两种色素进行安全检测和取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将它们作为配料,陆续生产出大量田洋牌“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并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共生产上述食品添加剂24万余公斤,并基本销售完毕,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440余万元。 (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