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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对一“老赖”证券营业部强制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19:1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7日电(侯荣康)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在一起房产交易中出尔反尔,一房两卖,由此引发诉讼;败诉后又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给付义务。12月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营业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场扣押一辆轿车,查获部分现金。

  今年3月27日,天元证券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营业部与联利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

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天元公司将上海市茶陵路上的一处房产转让给联利公司,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签约当日,联利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200万元,天元公司开具了收据。嗣后,联利公司曾多次敦促天元公司尽快履行合同,孰料天元公司一房两卖,于4月20日以低价将房产转让给了他人。经交涉无果,联利公司将天元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天元公司败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还一赔一”的原则,返还定金并赔偿联利公司共计400万元。

  由于天元公司没有诚意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联利公司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天元公司不断地提出异议,虽然每天都在营业,每天都有营业款进账,可就是不愿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变换了瑞金南路营业部的负责人,以致法院执行受阻。

  徐汇区法院于7日来到现场强制执行,依法对营业部的一些账目情况和其他财产进行搜查核实,在保险箱内搜到4000多元,并扣押了一辆帕萨特轿车。法院还责令证券公司近期尽快到法院自觉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法院表示,由于证券行业的特殊性,法院在执行中不能查封其营业场所;为了不影响、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法院对证券公司的备付金等资金不能简单地采取冻结和扣划等强制措施。于是,一些证券公司有恃无恐,对抗法院的正常执行。事实上,对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法院完全可以采取拘传、训诫、罚款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属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财产,法院能够通过强制审计后采取常规的执行措施;对于诚信严重缺失的,法院还可以在网络、媒体上对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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