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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处妓女,宣传“法制”还是“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0:22 红网

  近日,上海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呼吁纠正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嫌疑人的做法。姚建国表示,警方的处理方式实质是游街示众。而广州一些民警对福田警方的做法表示理解。11月29日,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嫌疑人游街示众,现场上千人围观鼓掌。(2006年12月7日《新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层层法律路障挡不住深圳警方执法犯法的脚步,这到底是为了啥?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只有一条,那就是深圳警方虽然法律知识虽多,但法商并不高。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商?国内比较权威的说法认为,法商是指具有不同先天禀赋的公民对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的认知、体会、实践乃至达到信仰的程度体现,是内心对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作用的认同感受和外在行为的有机统一。法商主要是对一个人法律意识的一个评价标准,他借用智商、情商这些大众熟悉的表达方式,来表达对公民法律意识的评价。著名法学家王作富认为,法商是从法律观念的范畴提出的概念,具体侧重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或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深圳警方之所以懂法执法又犯法,并不是他们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是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信仰,缺乏对法律精神内涵的深刻理解!

  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亵渎和腐化青年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守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美国司法当局明知刺杀林肯总统的凶手约翰•威尔克斯•布思若被鉴定为精神病将会无罪释放,但仍然义无反顾的为其鉴定,这也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有人曾说:“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的不完备和法律的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同样,实现法律最大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蔑视,其间包括执法机关对法律的蔑视。法律知识多就代表法商高吗?非也,深圳作为中国开放的窗口,其警方法律知识自然不会少,但从实际情况看,其法商并不高。因为法商的高低并不在于法律知识的多少,而在于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程度。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的信仰。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再多再精美的法律也挡不住违法者的脚步。一旦执法者知法犯法,公民的人权就没有了保障。2003年,甘肃省庆阳市的惠治学被当地公安局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示众,并关押14天。冤情昭雪后,他以各项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共计21万余元,却仅获赔893元,生动地说明了执法者缺乏法律信仰对公民人权践踏的可怕。

  公民包括执法者的法商不高,缺乏法律信仰,除了中国缺少崇尚和信仰法律的传统之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存在着极大的误区,那就是一直我们总在强调“法制”的宣传,而非宣传“法治”。“法制”与“法治”的一字之差,决定了公民包括执法者的知识结构以法律知识为主,而非强调法律意识、法律精神以及法治信仰的树立。以后普法教育中,我们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承同时,更应侧重对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的的传承,以塑造人们的法律信仰,提高人们的法商,唯有如此,才能阻挡类似深圳警方懂法、执法又违法者的脚步!

稿源:红网 作者:张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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