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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定价新法暗藏强化垄断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0:23 红网

  尽管石油定价新机制至今没有详细定案,但从过往有关部门对垄断产品价格规制的基本逻辑和惯常运作,不难推断出新机制所运用的基本的定价法。据日前媒体的报道,从今年2月份石油定价机制传出“改”声以来,中石化所倡导的“原油成本法”很可能成为主旋律。

  根据拟议中的新方案,国内的成品油价将不再依据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的加权平均值,而是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的平均值为基准,再加上炼

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综合各方的信息来看,尽管是否以三地油价为定价参考基准这方面目前还有争议,但是,中石化提提出的“原油成本法”定价方式被接受的可能性较大,即以参考地的原油价格再加上国内生产和运输成本作为最终的成品油价格。

  用“主旋律”来指称“成本定价法”简直再妙不过。因为对垄断行业,物价部门用得最熟悉的莫过于成本定价法。对“成本定价法”这一沿用良久的垄断产品价格制定机制的批评,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文献可谓是汗牛充栋。笔者认为,在中国实施这种定价法有以下弊端。鼓励作弊,因为成本是要自己报的,而炼油行业的成本构成复杂,为其提供虚假成本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再精明的行政官员也很难掌握生产环节中的每一个细节。其二,压抑创新。最近看了爱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的报表,今年他们每股给股东的回报比汤姆森金融公司20位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估算高出18美分,公司认为这归功厉行节约和推动技术运用的结果。我们当然不指望马上就运用先进的公司激励机制来刺激中国石油企业推动创新和成本控制,但“成本定价法”的负面激励作用十分明显是不争事实,因为不管是否进行创新,石油企业的大多数成本都可以由百姓和国家来分担。

  对于垄断产品价格的规制,现在国际上的方法有数百种,世界银行的网站上就可以找出几十种,很多方法已经应用了20年左右。在笔者看来,最早应用于水业的“价格上限法”(pricecaps)是比较适合于石油产品定价的。英国最早在自来水价格管制中规定水公司的资本报酬率合理上限为5%,也就是通过公司的现有资产折算出一个合理的回报率再反推出自来水的销售价格。由于这一回报率高于银行利率,导致投资过多等不良后果,为了改进自来水的定价,1983年英国委托伯明翰大学教授Lit-tlechild研究其替代方案,提出了RPI-X管制公式,并逐步被应用到许多行业。在此公式中,RPI(RetailPricesIndex)指用以测量通货膨胀的零售物价指数,X指生产效率指数的百分率变化。新办法达到了控制价格和激励创新的双重目标,实践证明具有优越性。

  如果这种方法应用于石油企业,发改委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测算出全世界与我国石油公司规模大抵相等的石油公司的平均生产率,这个工作不难,有各个公司的财报为依据。然后根据平均生产率加中国当前物价指数,再加一个较为固定的回报率,可以算出石油企业允许获得的利润,再通过反推的方式确定当前的油价。这种方法最大的好处就是强迫企业去追求高的生产率,通过各种创新活动,来提高给国家的回报和内部员工的福利。

  方法仅是一种参考。有时候我就不明白为何存在那么多更先进的定价方法,而我国仍独唱成本定价法。估计古老的方法再加当代人的投机,部分人的腰包会更鼓一些。仅此而已。

稿源:红网 作者:吴木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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