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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10项收费为的哥减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1:20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章盛莉)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等10项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及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进行了规范,新规定已从11月30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行政事业性及政府性基金主要收费项目共10项,主要有: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公用人防工程

维护费、个体工商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税务登记验证收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公路养路费(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基金)等。

  据悉,按规定购车款和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都由企业负担并将司机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向司机依法收取承包费,但要结合油价上涨情况对司机定期返还部分承包费补贴;凡购车款和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不论以任何名义已由司机(车主)负担的,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车主)提供了行业管理、上缴税费、解难帮困等服务的,可以向司机(车主)收取企业(管理)服务费;未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收费。企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核定后方可收取。

  对面向出租汽车车主或司机提供的个别发生的、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物价部门将逐年从紧核定其收费标准,有效制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违规行为。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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