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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1·29”花炮爆炸案 花炮公司法人代表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1:47 东方今报

  今报安阳讯 记者昨天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29日发生在林州市临淇镇的花炮仓库爆炸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查,2003年春,被告人申喜栓、张红生、申存生、申永江4人经过竞标,合股承包经营了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5年8月被责令停产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

暂扣。

  今年1月,申喜栓将厂区内违规生产的礼花弹及爆竹,违规超量存放在自己负责的四区包装车间内。1月29日,林州市临淇镇梨林村及附近村的部分群众,自发到距存放礼花弹及爆竹仓库仅20余米的老君庙、天爷庙进香游玩时,在此玩耍的梨林村学校学生张建芳等人将点燃的爆竹扔到四区包装车间内,引起连环爆炸,导致36人死亡、10人重伤、27人轻伤以及11人轻微伤。

  此外法院查明,去年9月,申喜栓从刘胜平(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氯酸钾3吨多,违规用于自己经营的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四区爆竹、礼花弹的生产。

  法院还查明,有关监管部门的6名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对该公司监督检查,均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开展工作,导致该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除。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花炮公司其余3名相关责任人和有关监管部门的6名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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