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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首个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2:39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杨黎 通讯员 钱颖旦)记者昨日从常州市团市委获悉,《常州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颁布。《办法》是该市关于志愿服务的第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该市也成为继南京之后第二个专门出台此项政策的省辖市。据悉,《办法》的出台为常州市志愿者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制保障,标志着该市志愿服务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据了解,常州市1994年启动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1997年年底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2005年3月5日组建常州市志愿者总会,至此形成了以市志愿者总会为领导机构,31个志愿者协会、分会、服务总队为分支机构,下辖各级志愿服务组织1551个的组织体系。随着常州市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项目的深入拓展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网络的日趋完善,如何依法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志愿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涵盖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对象、对志愿服务的支持等方面。明确了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界定了志愿服务范围,明确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明确了各级政府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政策支持,明确了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有关法律责任,还对志愿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该市各类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同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其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目前,该市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及志愿者协会、分会、服务总队,以及在授权机构备案登记的志愿服务团体。总会由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秘书处设在共青团常州市委员会,负责全市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总会直属志愿服务团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组织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办法》规定,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提倡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各级政府要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范围,鼓励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推广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制度,提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累计100小时的志愿服务。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支持、帮助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或学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但对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也要在明确责任后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由志愿者造成的,则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志愿服务组织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志愿服务对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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