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豢养动物伤人 动物主人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5:09 大河网-河南日报

  去年10月的一天,家住原阳县城关镇和平街的张某,从本街陈家门口路过时,被陈家豢养的狗咬伤右手及下肢,随即向丈夫呼救,其丈夫赶到后又被狗咬伤左下肢。夫妻二人因注射狂犬疫苗、住院治疗及误工共计损失费用2530元,因双方对赔偿达不成协议,张某夫妇遂将陈家告上了法庭。

  原阳县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作为狗的豢养人,在被害人及第三人没有

过错的情况下,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陈家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费用2530元。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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