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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退市规定利于股市优胜劣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6:00 光明网
时卫干

  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根本性胜利之后,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必须依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规定》提出更严格的标准,有助于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质量提高。

  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公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板块股票,如果有公司股东权益为负值、对外担保超过1亿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等7种情况的话,该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强令退市。尽管目前已在深交所上市的86只中小板块股票没有任何一只股票符合上述7种退市规定,也无退市之忧,但可以联想的是,如果将这些标准用到主板市场,结果会如何?

  有助于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质量提高

  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根本性胜利之后,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必须依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规定》提出更严格的标准,有助于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质量提高。但是,《规定》还隐含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因为这标志着交易所监管角色的真正回归,从而有助于资本市场的长久发展。

  《规定》从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和市场交易三大方面增加了七项退市新指标,通过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三步曲,以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然,《规定》不仅约定了上市公司的退市之路,亦为恢复标准的上市公司制订了回归路径,可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两不误。

  深交所出台《规定》之后,中小板块上市公司的退市之路将会变得比较丰富,能够对中小板企业形成比较有力的外部制约,而这恰恰是目前中国市场最需要的。

  交易所被赋予更多监管权

  应该注意到的是,深交所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全面胜利的基础上出台《规定》的,因为《规定》赋予了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强有力的制约与监管,交易所本应具备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与自律权利,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是中国资本市场迈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一般都会形成政府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三级监管体系,政府监管部门侧重于制订规则及调查非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则侧重于对上市公司及交易会员的管理,证券业协会则偏重于对市场成员的自律监管。一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权主要被政府监管部门所掌握,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监管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控制过多,受限于人力物力等,必然最终会有力不从心之感。

  如今,深交所因为《规定》而被赋予了对上市公司更多的监管权利,相应也承担了更多的监管责任,对于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诸多益处:其一,交易所比监管部门更了解上市公司、更了解投资者,因而有能力对市场违规行为做出更直接更快捷的反应。其次,部分处罚权下放交易所后,因为交易所的处罚机制更为灵活,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都会有很大益处。

  可以判断,以《规定》为标志,今后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将会拥有更广泛的市场监管权利,处罚方式将会因此趋于市场化。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这一转变十分必要。

  标本兼治的示范意义

  2005年之前,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三大根本性问题:股权分置、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且无法吸引大型蓝筹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无法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今,股改已经成功,大型蓝筹股如工行中行等已经回归A股市场,中国人寿平安等还将陆续回归,市场重新恢复了功能已是事实。证监会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工作,其实只剩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这两条,届时投资者的利益自然有了保证。

  今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把治理上市公司清欠工作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其意在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而深交所出台《规定》,是对上市公司质量、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这两条的根本性推进,治标又治本。

  从乐观的角度看,我们更愿意把这次仅仅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规定》视为是监管部门的一种试点、一种探索。

  如果这个试验能够有效防范过去屡屡出现的“业绩大变脸”、“信息披露不透明”、“违规担保”等问题的话,相信这个做法会向主板市场推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就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

  对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内的发展,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两会期间曾做过明确指示:“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第一,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这是根本。第二,要建立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证券市场。第三,要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第四,要加强以制度为主的证券市场的基础建设。第五,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成功的大前提下,在深交所颁布《规定》给我们带来如此多的联想之后,再来回味这番话,我们将能够进行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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