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能要求精神赔偿吗?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7:13 山西新闻网 |
三晋都市报 咨询人:康先生 咨询事由: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上个月,潘某搭乘我的车,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拐弯时突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潘某头部及右眼部也因碰撞受伤,交警对现场勘查后认定,小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而我没有责任。事后,潘某要求我赔偿他因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潘某 正准备起诉我。请问他的诉讼请求能成立吗?解答人:成昌明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乘客乘坐机动车辆时身体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只能是基于乘运人和乘客之间存在侵权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支持,也就是说,当乘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乘客损害的,才有可能要赔偿乘客精神损失费。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在运输过程中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也造成了潘某损害,但由于你没有过错,对事故也没有责任,因此,你与潘某之间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所以潘某即使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你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潘某乘坐你的出租车,你们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只要在运输过程中致乘客伤亡,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因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以事故是由他人引起的,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主张免责。当然,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乘运人可以免责。 热线记者:权力超 编辑:徐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