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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7:36 长江商报

  申请卖鞭炮人多就摇号

  

  本报讯(记者 郭婷婷 通讯员 陈爱平 张伟)昨日,武汉市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的意见。按规定,在同一个社区

内,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设置规划所定该社区的许可数量的,将根据许可数量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

  据规定,春节期间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户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办证程序还规定,临时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业务。

  申请人要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

  2.零售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零售场所是砖混以上结构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证明。

  办证程序

  (一)在实施许可的区域内,临时零售经营申请人应当向其申请设立的零售场所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资料;

  (二)中心城区开始申请的时间统一。发证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照规定分别处理;

  (三)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许可条件,在申请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初步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设立的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在同一个社区内,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设置规划所定该社区的许可数量的,由发证机关根据许可数量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摇号的结果不得转让、买卖、赠予。具体摇号方案由发证机关制定后对社会公示并组织实施;

  (五)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六)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后,应当配备零售场所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发证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人达到第(五)、(六)的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核发许可证的,向正式受理申请人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户注意

  零售经营须遵循八原则

  本报讯(记者 郭婷婷)昨日,武汉市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了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的条件:

  是零售场所的位置应当符合《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是零售场所应当是砖混以上结构的非居住房屋,且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

  是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是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

  是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实施许可的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是零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防火用电要求:专店应当至少配置1具9公斤水型灭火器和1具5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专柜应当配置1具9公斤水型灭火器或1具5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零售场所内不得住人,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不得使用60瓦以上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高于柜台0.5米以上,敷设电线应使用阻燃管。

  是零售场所应当张贴醒目的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网点间距不得少于600米

  本报讯(记者 郭婷婷 通讯员 陈爱平张伟)昨日,武汉市安监局制定了《<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对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设置规划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下列地区和部位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党政军机关驻地和部队营区;(8)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社区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9)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货场;(10)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11)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12)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部位。

  (二)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和仓库、货场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

  (三) 距其他禁止设置的地区和部位100米以内不得设置。

  (四)主干道车、人流量大的地段和商业步行街以及商业门店密集、客流量大的地段两侧不得设置。

  (五)两个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600米。

  (六)一般的社区只能设一个零售点,较大的(人口一万以上)的社区最多设两个零售点。

  安监部门将组织力量,重点对批发企业的进货、储存、批发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市的各项规定得到执行。区安监局要对所有零售经营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督促他们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全市将做到6个严禁: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在中心城区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销售烟花爆竹A、B级产品;严禁在本市中心城区销售C、D级产品中超出市政府规定的品种和规格范围的产品;严禁无防伪标识的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销售;严禁无证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

  据悉,各区网点设置正在紧张编制之中,待市安监局汇总后,将报市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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