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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行监管新规食品安全各有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24 法制日报

  □庙会承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应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

  □建筑工地设有多少个食堂应办理多少个卫生许可证

  □严禁乡村民俗旅游户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姚芃 记者从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乡村民俗游和庙会逐渐成为假日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奥运场馆建设,也使得建筑工地数量增加。这3个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的进一步深化。

  即将实施的3个规定中明确了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其加工环境、加工的食品及加工销售行为等进行了规定。

  与其他规定不同的是,《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特别提出庙会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是具有与庙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庙会食品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特别提出建筑工地设有多个食堂的,应当逐一办理卫生许可证。

  《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别强调了乡村民俗旅游户向消费者提供现场宰杀的畜禽,应当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三个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庙会、乡村民俗旅游户和建筑工地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为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市民消费安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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