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六种重大疾病列入必保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24 法制日报

  去年以来,重大疾病险“保死不保病”的疑问引起了社会对于重大疾病险的广泛关注。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业和医学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有什么不同?重大疾病险到底该保哪些病?中国保监会要求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

  记者今天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向国内各寿险公司及健康险公司下发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及《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的征求意见稿。明年6月1日起

,各公司将使用新的行业标准。

  6种重大疾病必保

  重疾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

  由于重疾的定义都是保险公司独自制定的,这就埋下了理赔纠纷产生的隐患。今年4月,保险业协会成立了重疾定义办公室,并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从而形成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

  保监会及保险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今天介绍说,目前世界上只有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三个国家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

  据悉,此次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而且使用规范明确,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这6种必保疾病是: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疾病名称表述要规范

  据悉,使用规范还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

  使用规范借鉴英国2006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的经验,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表述也提出规范性要求。

  以恶性肿瘤的表述为例,在重疾险中,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不在此险种的保障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一般表述为,承保范围有恶性肿瘤(癌症),具体保障范围以合同所述条件为准。我国内地在引入该险种时也沿用了这一做法。

  使用规范明确要求,若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加入副标题,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007年年初形成定稿

  据介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对收集到的相关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再次征求医学专家的意见后,争取在2007年年初形成定稿。

  至于使用时间,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由于使用新定义的产品切换工作量很大,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使用时间为不迟于2007年6月1日。

  使用规范生效后,保险公司新签订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本规范。已生效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新定义与目前产品有差距

  相关负责人表示,行业重疾定义与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具体疾病定义可能会存在差异,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可能出现些微的扩大或缩小,产品的价格会受到影响。而不包含6种必保疾病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可能会使保险期限内定义可调整的产品及费率可调整的产品会增加。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