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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廉洁保证金:创新还是噱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42 东方网

  在安阳市法院系统,存放着100多万元的特殊资金,这是全市1142名法官缴纳的,被称为“廉政保证金”。(12月7日《河南日报》)

实行“廉洁保证金”制度,安阳市法院并不是首创。在江苏、浙江、湖南一些地方,早就有过这样的探索。但是,实际情况是,开始时轰轰烈烈,不长时间就销声匿迹了。

作为一种探索,无论是实行“廉洁保证金”制度还是其他办法,我们认为,都无可指责,因为,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积极探索预防腐败发生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的做法都是应该值得肯定、值得鼓励的,也是值得提倡的。



但是,实行“廉洁保证金”制度,能否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却值得思考。

就拿安阳市法院的情况来说,每人1000元的“廉洁保证金”,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因廉洁问题被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有上级机关批转信件反映问题的,有群众举报问题的,等等,都要相应扣罚保证金,问题严重的还要扣罚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的保证金,可谓规定细致、奖罚分明。问题在于,这1000元对于一位法官来说,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这值得研究。说句不太好听的话,一位法官要想在原、被告身上“捞”加区区1000元,真的易如反掌,即使是十倍、百倍甚至几百倍,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如果仅仅从“廉洁保证金”本身来看,可以说对法官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如果区区1000元的“廉洁保证金”就能让法官廉洁了,那不能认为是“廉洁保证金”的作用,而是这些法官原本就廉洁,原本就素质高。

更重要的,一名法官是否廉洁,有没有群众举报、上级批转、吃拿卡要的行为,应该说,与有无“廉洁保证金”无关。我们要问的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法官,是否扣罚了“廉洁保证金”就可以不处分、不追究了,如果这样,“廉洁保证金”反成了法官的错误“避风港”了。如果不是,那么,与处分相比,1000元对于法官来说,有何意义?

我们说,对法官也好,对其他公务人员也罢,保证他们廉洁的主要办法应该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在机制上防范公务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如果机制不建立,指望利用十分有限的物质来限制和约束公务人员的行为,也许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上讲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在腐败收益与扣除“廉洁保证金”的比较中,无法形成一个对称的局面,“廉洁保证金”根本无法阻挡腐败收益的诱惑,“廉洁保证金”的约束力太无足轻重了。

我们提倡积极探索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新途径、新方法,但是,更多的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而不是做一些只有轰动效应、没有实际效果的表面文章。防治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措施,需要完整的预防制度,需要健全的预防机制,这是最重要的。


作者: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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