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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并非就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8:50 上海青年报

  □苑广阔曾经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储户因为银行不计算每月31日利息而将银行告上法庭的官司,于12月6日终于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在法庭辩论中,工商银行称这是“惯例”,储户利息受损与己无关。(12月7日《重庆晚报》)工商银行为自己辩护的主要理由是“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这种计息规则至今已经用了40年”。说自己是按照法律办事,储户的利息损失与己无关。

  这种说法看似有根有据,但细一深究,笔者认为它还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一条规定不合理了,难道就能认为按照规定所做的事情合理吗?同时,一件不合理的事情,也不会因为它存活时间久远、大家都这么做就会变“不合理”为“合理”。

  工行方面还宣称,这种已经用了40年的计息规则已经为广大市民所熟知,而且已经成为交易惯例,没必要再重申。其实,这也不符合客观情况。有几个市民对这种计息规则熟知了?在中央电视台关于这个问题的调查采访中,很多市民都不知道银行是不计31日利息的。现在出了一个较真的人真是好事,如果不是这次市民因为偶然发现了问题,恐怕再过40年还是没有人知道真相。

  在包括工行在内的一些银行的“存款通知”业务介绍上,明确写着按照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而具体执行的时候却不计算31日这天,这怎么算是“按照实际存期计息”呢?储户和银行之间本来就是由于钱而产生的关系,那么在钱上就要一分一厘都要算清楚。一天利息看似不算什么,但对那些有几百万、上千万存款的大储户来说,就不是小数目了;对全国亿万储户来说这个总数,就更不是小数目了。

  如果确实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才造成了目前这种不合理的计息方式,那么在有储户发现这个不合理问题的时候,其实银行最好的方法就是有错就改,尽快修改完善法律法规,重新制定新的条款规定。不管怎么说,银行方面知情不报或者以“惯例”来为自己开脱,让广大储户承担不合理的损失,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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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也应与时俱进

  □吴永昌31日不计息,明摆着不合理,而且是银行得利,但银行贷款计息可一天是一天的算的。但不合理的却不一定就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储户计息时,每年以360天计算,每月以30天计算,逢大月有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2月同样按照30天计算。显然,如果你认为每月31日不计息是银行在搞欺诈或者是霸王条款什么的,但银行却认为是在替中国人民银行受过。

  现在几乎凡是涉及到垄断部门的事,只要公众提出了质疑,垄断部门就会告诉你,他们是在执行国家规定。由于相应文件的执行者也是相应的利益获得者,他们不会主动申请去修改那些明显不公平的文件。由于历史原因,不合理的文件确实存在。但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合理的文件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修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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