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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摔伤 卖煤的买煤的同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04 西部商报

  装卸工摔伤卖煤的买煤的同担责

  本报记者魏娟为您报道 应煤场老板的要求,临时装卸工给前来买煤的人装车后,又按买煤人的要求平车上的煤时,不慎摔伤。为此,装卸工将老板和买煤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事发:临时装卸工被摔伤

  贺某是兰州市城关区七公里煤炭市场内的临时装卸工,没有固定雇主。2004年7月4日晚,应煤场内王老板的要求给前来拉煤的苗某装完煤后,平车上的煤时由于没有灯光照明,贺某从车上掉了下来,导致腰椎骨折。治疗期间,王老板先后支付了贺某3.3万元的赔偿费。装卸工:状告客户和老板

  2005年9月9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鉴定,贺某为五级伤残。贺某遂将王老板和苗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以及后期治疗费。

  对此,王老板认为,事故当晚贺某是给苗某装车,工钱应由买方支付,况且在事发后他已经给贺某支付了3.3万元。贺某本人在干活时也未尽注意义务,对此,自己也应承担责任。而苗某则认为,贺某虽然是为他的车装煤,但不是他雇佣的因此没有理由赔偿。法院:共同担责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苗某赔偿贺某2万元,驳回了对王老板的诉讼请求。苗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决。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仁奇。

  记者:本案中,贺某与两被告的哪一个构成了雇佣关系?

  律师:贺某虽然是应王老板的要求为苗某装卸煤车,但在第一次装车完毕后,苗某又让贺某继续装车,还让贺某上车平车上的煤,在平煤过程中因无灯光照明,致使贺某从车上摔下并致残。因贺某没有与销售方或购买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且苗某在开庭审理时明确陈述二次装车是他的意思。因此,王老板、苗某与贺某形成了共同雇佣关系。

  记者:为何只判决苗某一人支付赔偿金?

  律师:在形成共同雇佣关系的前提下,王老板和苗某作为共同受益人,理应对贺某的损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因本案诉讼前王老板已经向贺某支付了3.3万元,考虑到公平原则,贺某请求赔偿的2万元应由苗某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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