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谁动了他的280万元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21 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新乡物资中心经理李志征在1998年12月、1999年5月,分别将100万元、180万元存入焦作市两家农业银行。随后,两笔存款先后被他人转取走。李志征在向银行追款过程中,被焦作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羁押29个月。经过4年多的审查,2004年10月,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撤销此案。

  为追回存款,李志征将焦作农行诉至法院。今年7月27日,焦作法院一审驳回李志征的诉讼请求。12月5日,李志征与焦作农行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簿公堂。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首轮辩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12月5日庭审开始后,双方首先就该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发生辩论。

  焦作农行的代理人认为,该案件是李志征等人联合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依据司法相关规定,该案件是刑事案件,应该移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开庭审理。

  李志征的代理律师辩称,公安机关已经过4年多侦查,撤销了李志征涉嫌诈骗的案件,且已生效,标志着刑事案件已经完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合议庭3名法官交换意见后,没有采纳焦作农行代理人意见,继续庭审。

  法庭激辩两大焦点问题谁是谁非

  在法庭上,李志征的代理律师和焦作农行的代理人就两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一、李志征把100万元和180万元分别存入焦作市两家农行后,是否委托王文波和张波办理了挂失、转款和取款手续?两家农行在办理100万元和180万元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二、李志征和王文波、张波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焦点一:两笔款被他人取走谁该承担法律责任

  ★100万元存取款背景

  1998年12月23日,李志征通过熟人在焦作农行马村支行第二营业部(现焦作农行山阳支行东湖营业部)办理对公存款100万元的手续。据李志征说,存款数日后,马村支行第二营业部负责人两次找到他,称他办的是个临时账号,让其到银行办理正式账号。12月30日,按银行要求,李志征派单位会计李桂萍(李志征的妹妹)到该营业部办理了更换账号和转账手续。银行没有收回旧存折,也没有发放新存折。

  1999年6月,李志征前去马村支行第二营业部办理100万元取款手续。该营业部称银行资金不足,让宽限几天。该部主任薛海明于当年7月9日和16日,两次写出书面保证,“保证下星期内支取”,但最终发现,该笔款在1999年1月2日被王文波转取走。

  ★“100万元”庭审辩论

  李志征的代理律师认为,100万元存入银行后,约定的取款方式为凭折、印章、身份证。李志征虽然通过他人见过王文波,但从来没有委托王文波办理转取款手续,银行凭借王文波填写的两份进账单,在没有提供存折的前提下,将开出的定活两便存单交给王文波,并且有银行相关领导的书面担保,致使王文波持该存单陆续将100万元全部转取走。

  李志征的另一代理律师认为,银行无法提供王文波受李志征委托转取款的任何证据,且一审法院查明,在银行办理转取款过程中,银行相关领导担保是碍于人情,有“违规行为”。因此银行应承担100万元被他人转取走的责任,并且有银行人员与王文波勾结的嫌疑。

  而焦作农行的代理人辩称,李志征的妹妹李桂萍是会计,她受李志征的指使将“凭折取款条”交给了王文波,等于王文波受李志征的委托,将100万元转取走,最后把责任推到银行头上,他们是联合诈骗银行。

  焦作农行的另一代理人辩称,根据李桂萍的证言,是她亲自填写了进账单交给了王文波,因李桂萍是李志征的会计,是单位行为,银行没有违反账户管理规定,100万元被转取走,银行不承担过错。

  ★180万元存取款背景

  1999年5月27日,李志征在一朋友的介绍下,又在焦作市农行营业部办理对公储蓄180万元,户名为“李志征”,双方约定凭存折、印鉴和身份证办理取款、转款手续。

  100万元存款遭遇如此情况,李志征对存在该营业部的180万元也开始担心。1999年11月4日,李志征在单位法律顾问的陪同下,持存折到该营业部支取自己的180万元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告诉他:他存款后的第7天,他存折上的180万元就被一个叫“张波”的人挂失,然后又被“张波”全部取走了。

  ★“180万元”庭审辩论

  李志征的代理律师认为,经调查,张波在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其使用的身份证已过期,而且申请人显示的是李志征而非张波,这是张波假借李志征的名义。可见张波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作案,通过一个并不存在的账号把钱多次转走。张波取钱时使用的印鉴已被公安机关鉴定是伪造的,银行严重违规。

  张波的代理人辩称,张波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李志征的,张波和李志征是借款关系,得到了李志征的授权办理了挂失,完成了借款,因此张波没有责任。

  焦作农行的代理人称,张波去找营业部办理新的对公存折时,持有李志征的身份证和印鉴。焦作农行的代理人又称,李志征的“诈骗”手段是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张波,办理挂失转取走了款。而且在开户时,李志征和张波是一块儿到农行开的户。张波受了李志征的指使,李志征的妻子张梅英系公司“董事”,是她把李志征的身份证交给了张波。

  李的代理律师反驳说,银行及张波的代理人并没有向一审和二审法院提供张波在挂失和转取款时的证件。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在办理挂失和转取款时都应由李志征亲自办理,而银行没有任何证明李志征办理过手续的证据,结果是张波分多次把180万元转取走。因此银行应承担责任。

  焦点二:存取款人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12月5日下午,法庭围绕第二个焦点展开辩论。

  李志征的代理律师称:李志征和王文波、张波不存在借款关系。一是3人并没有任何文字和事实约定。二是银行也并未向法庭进行这方面的举证。

  焦作农行的代理人辩称,李志征收取了高额回扣共计22万元。“180万元案”中,张波借款有“药厂”做抵押为证。李志征不断收取高息,这种利息是从王、张那得来的而不是从银行,这不是揽储利息而是借款利息,李志征以高额回扣认可了借款行为。

  焦作农行的另一代理人称,李志征授权王文波取款和委托张波转取款的行为和收取王、张二人借款利息的行为,证明了李志征和银行之间的结算行为结束,银行不该担负李志征存款中的责任……

  李的代理律师说,李志征收取的费用,并不能表明双方有借款行为,况且银行及张波的代理人不能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李和张波并不相识,不可能借款与他,即使借给张波,又何必存到银行?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从银行领走李志征存款的王文波,原在某银行焦作市分行马村支行工作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冒领储户5笔存款计332万余元,被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而张波因涉嫌伪证罪,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领取存款被警方羁押29个月

  12月5日下午庭审后,李志征向记者诉说了因向银行取款、遭遇警方羁押29个月的经历:

  1999年11月4日,李志征持存折取180万元存款时,焦作农行以涉嫌“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同年11月16日,李志征带着存折等证据到焦作市检察院办理鉴定手续,却被焦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带走,警方称李向焦作农行索要180万元存款的行为涉嫌诈骗,对其监视居住,并扣押了他的180万元存折。

  同年12月26日,李志征以涉嫌诈骗被焦作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180万元存款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李志征被公安机关释放。但李还没走出看守所大门,马村公安分局又以其向农行索要100万元存款“涉嫌诈骗”为由,再次将其刑事拘留。

  又经历了长达几个月的“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公诉”程序之后,2002年9月,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机关撤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此后,又经历了13个月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开庭”的程序,2003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再次向法院申请撤诉。

  2004年10月14日,焦作市公安局因证据不足撤销他的案件,李志征在度过了29个月牢狱之灾后终于还了自由之身。而此时,企业倒闭,他爱人张梅英为此得上精神分裂症。

  2004年12月,李志征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行支付180万元存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付款的双倍违约金。2005年1月10日,焦作中院恢复审理李志征100万元存款案。今年7月27日,两案一审同时审理终结。两份判决均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虽有违规之处,但未造成李志征存款受损之果”,故违规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李志征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第四十二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储蓄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席记者孙斌记者梁振廷实习生宁田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