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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扔爆竹引发连环爆炸 致36人死、48人伤的“林州1·29爆炸案”的10名涉案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21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安阳讯记者昨日获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致使36人死亡、48人受伤的“林州1·29爆炸案”(本报对此曾有报道)的有关涉案人作出一审判决,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9名涉案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春,被告人申喜栓等4人合股承包经营了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

公司,从事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并各自负责该公司下属的四个生产区。去年8月下旬,该公司被责令停产整改。同年9月,被告人申喜栓违规购买了9万余枚礼花弹成品及半成品用于生产和销售,并将其违规超量存放在自己负责的四区包装车间内。今年1月29日,林州市临淇镇梨林村及附近村的部分群众到距四区存放礼花弹及爆竹仓库仅20余米的老君庙、天爷庙进香、游玩。当天下午2时许,在此玩耍的梨林村小学学生张建芳等人将点燃的爆竹扔到四区包装车间内,引起连环爆炸,导致36人死亡、10人重伤、27人轻伤以及11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申喜栓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申喜栓作为法人代表,对此事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韩清德(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崔中明(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企业科长)、李霖(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科副科长)、马林江(临淇镇副镇长)、王成松(临淇镇企业办公室主任)等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爆炸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首席记者张志立通讯员安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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