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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病比电子眼有病更可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37 南方日报

  直言

  周志坤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多,电子眼带病服役成创收工具的不合理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有关部门近日表示,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内使

用的电子眼有两类,一类可拆下送检,另一类不能拆装,而根据国家现有检测规程无法对后者进行检测。今年9月,我省地方检测规程《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经省质监局批准实施后,已可对后者进行检测。目前,全省已有341台(套)电子眼被送检。

  无疑,这个消息是值得广大车主高兴的。不过,必须明确的是,我省地方检测规程的通过,只是表明政府现在已可从技术上做到,尽量避免电子眼带病上岗导致的错罚。其实,导致电子眼由公共交通管理工具异化为相关职能部门的“取款机”的真凶,不仅仅是因为机器病了,因而光给机器开药显然还不够。

  制度病根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在许多地方,来源于电子眼的罚款通常都要上交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则按比例返还给交管部门。多罚——多缴——多返还,是电子眼“执罚”的一般做法。即使在公共管理十分发达的英国,也存在某种类似的制度安排。究其本意,可能是为了提高交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但它同时也极其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去追逐部门利益、私人利益,而将公共利益放在一边。据报道,我省绝大多数电子眼安装隐蔽,没有向公众公开,公众至今不知道哪条路上安装了多少电子眼、安装在哪里。如东莞一些镇电子眼密布,甚至每隔300米到500米就装有一台,由私人集资购买电子眼搞“投资”的情况也已出现。由此看来,与其说是电子眼“有病”,不如说是以之作为创收工具的人“有病”。

  电子眼是国家要求每年必须检测的设备,不经检测一律不得使用。带病电子眼未经检测,却作为获取处罚依据的工具,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因此,现在,最为迫切而直接的可能是,对过去因带病电子眼导致的错罚、滥罚而造成的公民损失,进行统计、整理,并予以相应补偿。否则,错误的行为就不能算得到了更正,社会正义就没有得到伸张,因此获利的某些人恐怕只会对此偷着笑。最为根本的是,我们必须改变错误的制度安排,以彻底纠正错误的政府管理行为。否则,长此以往,谬误的淤积可能会使老百姓对某些公共管理部门产生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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