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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强制执行清理违约养猪场 抓猪时郑重做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3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丘源源刘洪群)10多名工人将生猪逐一搬上车,两名公证员现场拍照并作记录。7日上午9时许,在中山市小榄镇联丰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临时养猪场内,中山市菊城公证处为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拆猪舍、变卖猪只做公证。

  不按约定退还到期租赁地块,刘某、张某和阿三3人被中山市小榄镇联丰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以下称村合作社)告上法庭,输了官司(退还土地和赔偿损失2205元)后拒不执行法

院的生效判决。中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村合作社的申请,于12月7日上午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刘某等人在租赁地上搭建的猪舍,并变卖猪舍里的猪只。这是中山公证史上首宗为强制执行清理养猪场、变卖猪只做公证的案件。

  合同到期拒不退还土地

  据了解,1998年3月15日,村合作社将位于沙仔的一块约24亩的鱼塘基地承包给黄某使用,承包期至2003年3月15日。同年9月30日,经村合作社同意,黄某将其中1.84亩土地转租给刘某用于建猪场。该鱼塘基地的承包合同到期终止后,村合作社多次正式通知刘某等人拆除猪舍,交回鱼塘基地,但刘某却置之不理。由于刘某所承建的猪舍位于整块鱼塘基地中央,直接导致村合作社25亩的土地无法正常生产,村合作社虽已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却未能交付使用,造成租金损失(从2003年3月16日至拆除日期内)共2205元。

  对簿公堂原告赢了官司

  2004年6月初,村合作社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猪舍,交还1.84亩土地给村合作社,并赔偿因违约而给村合作社造成的经济损失2205元。

  2004年7月12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猪舍,将所租赁的1.84亩土地返还给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联丰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租金损失2205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

  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依法提起上诉,但由于其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于今年5月15日向中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抓猪”正儿八经签名

  昨日上午9时许,当法院100多人的执行队伍开赴现场后,强制执行工作有序地进行:先把装猪的货车开至猪舍门前,几个大汉用铁笼将上百斤重的大猪逐一搬到车上,有时干脆连抓带抱地把几十斤的猪仔直接搬上货车……

  为确保这次执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应市法院的委托,派两名公证员到现场做公证,对拆除猪舍的过程进行监督、拍照,对所抓的猪只数量、重量逐一造册登记。后来,因要分别运送猪只到屠宰场和养猪场,监督人员分身乏术,菊城公证处中途再另派3名公证人员增援。

  “总共179头猪,净重11921公斤。”公证员经与法院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公证员让在场的法官、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人签名见证。

  菊城公证处副主任黄之凯表示,今天的公证行为属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是证明所抓猪的数量和重量。公证的形式没有什么特别,只是公证的标的物有所不同而已。

  图:

  陈球丘源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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