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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返还”易使罚款变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9:37 南方日报

  省公安厅作出三点回应

  到期的测速仪已全部送检

  社会投资电子眼限期回购

  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

  省人大代表李德锋再次抨击电子眼“创收”

  实质性“返还”易使罚款变质

  《电子眼长期带病服役成创收工具》追踪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实习生/黄山)面对媒体关于“电子眼”执罚中种种弊病的报道,省公安厅交管局昨天作出三点回应:到期测速仪已全部送检,新仪器还没有到检测周期;针对东莞个别镇出现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问题,省公安厅已与当地政府协调,要求“限期回购,理清产权”,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电子眼全部归属政府;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此回应,曾对“电子眼”执罚提出批评意见的省人大代表李德锋表示,“电子眼”执罚之所以易出现偏差,主要的核心还是在罚款的返还上,不采取一定机制杜绝“实质性返还”,部分交警自然热衷于“罚款”。

  “偏爱”罚款皆因有“实质性返还”

  大部分电子眼未经检测和年审长期违规“服役”;一些路段限速过低成为“罚款陷阱”;“多罚、多缴、多返还”已经成为一些执法者的“执法逻辑”,一些地方的私企老板和交管部门合作投资“电子眼生意”,电子眼已演变成“创收工具”……这是本月4日本报《电子眼长期带病服役成创收工具》所披露的。

  对于“多罚、多缴、多返还”这一焦点话题,省公安厅交管局此前在回复省人大代表李德锋时称:我省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1997年就实行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具体操作是:罚款由银行代收,违法当事人将罚款交到代收银行后,款项直接进入当地财政账户,不存在交警部门提留或者创收问题。至于每年罚款总额是否应当向社会公开,钱如何使用,怎样进行监管属政府财政部门职责。

  据广东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查队介绍,来源于电子眼的罚款虽然都上交地方财政,但地方财政会将罚款按比例返还给交管部门,“多罚、多缴、多返还”已经成为电子眼执法的一般做法。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山中队的经费开支就来源于罚款的30%返还。

  省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主任张敬今年8月15日在广东省高速公路测速工作调研座谈会上就说,“收支两条线没有问题,但讲实在话,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将罚款返回给交警部门是潜规则!名义上是脱钩了,但实际上是多罚多收多用!”正是在这一潜规则的“指引”下,不少路段的所属交管部门才更热衷于增加“电子眼”,从而导致了一些不太正常的罚款产生。张敬认为,这种潜规则要打破,必须实行釜底抽薪的办法,加大财政监管力度,由省一级财政对罚款实行统一管理。

  交通罚款“公开使用”杜绝“创收”

  省人大代表李德锋认为,目前,交通违法罚款主要的问题是不公开、不透明,罚了多少群众一无所知,地方政府和当地交管部门如何分成、如何使用,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普通群众也无从知晓,甚至是人大代表也完全不知情。有不少地方,在交通违法罚款的使用上,地方财政留一点,一部分返还到公安局,一部分返还给交警支队和大队,作为办公经费,这种情况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容易使交通罚违“变质”,使一些部门为增加罚款而“执法违法”。他建议建立一个专门账户,或者成立一个专门基金,作为路牌、警示标志费用的开销,或者对车祸中无名的死难者或者经济困难者进行补助,让罚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省政协委员孟浩也称,交通违法罚款没纳入财政预算,属预算外收入。一段时间内,交通违法罚款收了多少,如何使用,应该向社会公开。最好应该由省财政统一收,审计部门也应介入,随后再向群众公开,这才是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对此,一些知情人认为,相比以前,交通违法罚款的使用还是规范了。未开展收支两条线之前,交警部门收了多少罚款,其他部门很难了解;现在,地方政府起码掌握了交通违法罚款的数额,对其使用也有了很多的规定,“某些部门想违规使用该笔款项基本不可能”。但无论如何,交通违法罚款的“公开使用”是许多群众的共同呼声,也是真正杜绝“创收”行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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