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城事聚焦]物管费基准价:法律缺失下的强制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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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0:14 金羊网-新快报 |
■林小冰 据报道,广州市物价局即将出台新的物业管理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从法律角度而言,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即属于服务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服务价格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在必要时可以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物业管理虽然不能一概而论定入公益范畴,但由于住宅小区 的物业收费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政府完全不干预是不行的。笔者认为,政府对物管费实行指导,虽然从物业服务合同和收费本身,它更强调的是民事权利主体自愿和平等的,但是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起步晚,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服务约定的相关法规滞后,亟需完善法律制度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因此政府不得不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作出强制引导。 从实际情况考量,在楼盘的销售及小区的建设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与人员一般由发展商负责筹建,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单个楼盘与消费者也很难站在平等的角度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磋商,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不会同意交出自己的既得利益。 如果政府不适当地作出指导,单凭市场去处理,那么物业管理市场将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形成垄断。一旦形成垄断,往往要使业主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比如物业管理费用畸高、收费和服务不成比例等。政府的介入,可以让倾斜的天平向消费者恢复平衡。 长远来说,要使物业管理制度完善,应该在社区建立真正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一旦属于业主自己的业委会能正常运转、行使职权,业主掌握为自己选任管理公司的权力,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将迎刃而解,政府的指导“仅供参考”就能达到预想中的作用了。(作者系律师导购网律师) (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