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2)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6:00 中国新闻网 |
第七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八)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第八条 生均高中教育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高中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高中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九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第十条 在职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人员定编标准和生师比标准依序核定:1、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不超生师比标准的据实核定;2、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但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核减;3、在职教职工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进行核减。核减后的人数仍超过生师比标准的,按生师比标准再次核减。 第十一条 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一个地区同类学校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在职教职工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提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