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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政府决策“单边主义”的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0:16 红网

  为确保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政法系统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即每个法官每年拿出1000元工资作为保证金,法院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并根据年度内本人廉洁自律状况实施奖惩(据12月8日《楚天都市报》)。

  面对目前安阳市法院系统1142名法官缴纳并存放着的100多万元“廉政保证金”,我

的脑海里始终盘旋着一个硕大的问号:仅靠“廉政保证金”能保“廉政”吗?“廉政保证金”抵押的到底是什么“宝”呢?

  在决策者眼里,这是“一种符合经济学及社会心理学原理的科学约束机制”,可以对廉政者从经济上予以鼓励,对违纪者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还要从经济上予以处罚,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果真能够如此吗?我心里没有谱儿。相反,倒是让我再一次领略了政府传统行政思维中“单边主义”的再版。

  从本质上看,“廉政保证金”是一种信用工具,是公职人员个人对其终身职业生涯的廉洁担保。另一方面,它属于行政管理制度,比司法制度更有效率。不可否认,“廉政保证金”是一个好制度。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廉洁信用担保作用,必须强化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有把廉政保证金制度和公务员工资制度、职务消费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结合起来全盘考虑,配套改革,综合实施,才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从监督上看,在司法行政体制中,上级与下级的信息是完全不对称的,下级在上级面前拥有相对的信息优势,上级在下级面前则占有相对的权力优势,下级也正是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才搞起了腐败活动。上级要实现对下级的有效廉政监督,必须运用权力的优势去极力克服下级的信息优势,而这一过程是需要付出大量成本的。事实表明,下级腐败空间的范围是随着上级惩治腐败的决心,在惩治腐败上愿意支付成本与可能支付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显然,在每人1000元自筹资金的代价范围内,腐败得到惩治的量很有限。仅靠“廉政保证金”制度无论如何也担当不起阻止腐败的重任。当务之急应该是加快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大司法行政审判权运作信息公开化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官自身的信息优势,从而缩小腐败空间。

  从寻租理论角度讲,司法行政权力之所以能够导致腐败,其根本原因是审判权设置了稀缺性,设置了租金。其实,司法审判的垄断运作与审判公开化运作的差价就是租金的空间,租金空间的大小,决定了腐败的空间。一旦权力寻租获利巨大,法官还会再乎那点可怜的“廉政保证金”吗?由此可见,彻底分解审判权力,实现司法审判权的公开透明,才能有效缩小法官的腐败空间,进而阻止腐败。

  当然,在构建“廉政保证金”制度时,应该设置一个高低适当的数额,要有个最优值,以提高担保效果。这也是该制度的一个关键变量。试想,一个法官违法接受了他人的1万元钱贿赂,如果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扣除他的1000元保证金,他得到的还很多,这种做法难以制约法官的腐败行为,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根本起不到震慑和防范作用。

  笔者更关切的是,安阳市法院系统对“廉政保证金”是如何管理使用的,比如,利息是怎样分配的?这笔资金能否成为单位的“小金库”?因为毕竟是上百万元的资金,可不是个小数目,管理不好使用不当,很容易演变为腐败源,可别让“廉政保证金”再豢养出一窝蛀虫来,那岂不是更是笑话了,但愿悲剧不会发生。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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