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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为车上户却无电子档案民事纠纷还是诈骗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1: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罗某在四川某地交警队工作期间,受省交通总队民警张某的委托帮助他人办理两辆走私车上户手续,当时地方政策允许完税后上户,张安排人将10万元交与罗某经办,罗用其中的8万元交纳了两辆车的购置税,后将两副车牌、购置税收据、机动车行驶证待办凭证等一并交与车主关系人。后由于罗某工作调动,遂将此事交与同事苟某处理。此时走私车上户的政策也发生变化,走私车不能办理行驶证,在车主的催促下,罗将苟某两本未塑封、无照片的机动车行驶证托其父交与车主,让其找苟某继续办理余下手续,车主同时将3万元交给罗父。

  一年后,这两辆轿车因没有车管所电子档案被交管部门查获,车主遂向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了解,罗对轿车未入档案之事并不知情,经调解,罗将所有费用退赔给车主。5年后,该案又被重新调查处理。

  但在重新处理过程中出现分歧,其焦点在于,本案究竟是一个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案件?

  认为该案是刑事案件的理由是:罗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明知走私车已不能办理行驶证,却仍实施了欺骗行为,向车主提供了没有档案登记的行驶证。由于车主后来已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上户手续,罗理应向车主告知,并将费用退还,但却隐瞒不能办理的事实,将办证钱款剩余的5万元占为己有,应当构成诈骗罪。

  但笔者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民事纠纷。本案从主观上看,罗并没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车主发生错误认识的故意。罗是受朋友之托办理轿车上户手续。在当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罗将10万元中的8万元用于交纳机动车购置税,从这一财产处理的情况看,罗的确是在办理委托事务,而不是放任不管,隐瞒作假。产生分歧的地方就在于后来的行驶证及车管档案出现问题。由于后来的手续并非罗亲自经办,认定其存在故意作假以欺骗车主的证据是不充分的,而且,衡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要从整个事件的宏观角度,全面地予以判断。民事行为中也有欺诈,往往导致合同无效,与诈骗罪是有明显区别的。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人一开始就根本没有诚意,意图就在于骗取钱财,而本案的情况并不是这样。

  此外,从客观行为上看,罗在办理车辆上户过程中也不具有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本案中的车辆牌照、购置税收据和缴费本、行驶证待办凭证以及两本未塑封、无照片的机动车行驶证都是真实的,并不是伪造的,这恰恰证明罗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未塑封、无照片的机动车行驶证更能说明该证属于在办理过程中,只是尚不能正常使用,对此,行为人并没有有意的欺骗与隐瞒,而车主也完全能够理解与明白,无照片的机动车行驶证是不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能因此就认定行为人存在欺诈。而且,罗某事后交与他人经办这一事实情况也是明确的,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民事纠纷。

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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