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审计机关可查被审单位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1:4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今后审计机关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存款,其中也包括单位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昨天,审计署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下达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泄密。

  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昨天,审计署明确了落实该条法文的具体做法,审计

机关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审计机关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资金账户的资金。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保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