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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违者最高罚款2000元,并要求酒类经营场所:须设“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4:30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记者 张淼淼)北京已制作了首批10万个“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示牌,即日起向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场、超市、酒类专营店、便利店等零售网点发放。

  8日,北京市商务局、工商局、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向北京市的部分商场、超市发放了第一批“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示牌。

  北京市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处处长范瑞介绍说,通过酒类经营者的流通备案登记,初步估计北京的酒类经营网点在20万个左右。“按照这个数字,预计到2007年上半年,北京市所有的酒类经营网点都将发放完毕”。

  商务部推出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同时,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

  据了解,为落实这项具体工作,北京市商务局专门抽调人手于今年9月组建了“酒类流通管理处”。

  范瑞告诉记者,从明年下半年起,商务局及相关单位将对“标示”进行检查,违反以上两项规定者,相关主管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

  范瑞表示:“一方面,我们希望酒类经营者发现购买者未成年,可以主动拒绝向其销售酒类商品;另一方面,广大市民发现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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