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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作幌子卖药最高罚2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4:57 华商网-华商报

  

“义诊”作幌子卖药最高罚2万(图)
西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查扣黑诊所的药品器械本报资料照片记者衡国良摄

  昨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出台,并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以及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违反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百姓使用药械安全,《办法》主要针对原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规条例中的一些漏洞及不明晰之处进行了相应补充,使老百姓就医用药多了一份保障。

  ■个体诊所

  超范围卖药最高罚千元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个体诊所的用药范围,减少因小诊所的误诊和乱用药带来的危害。《药品管理法》中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但没有对违反本条款该如何处罚进行规定。因此,相关行政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而《办法》则对此进行了明确,个体门诊部和个体诊所超范围使用、销售药品,将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此外,医疗机构可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内设置药房或者药柜。计生服务机构不得使用规定目录以外的药品,对于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以及计生基本用药目录,都将由省相关部门随后制定并公布。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不得私自出售药品和制剂

  《办法》规定,医院经批准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有《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私设药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出售药品和制剂。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自行研制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市场销售。

  医院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按照有关药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分类存放。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至销售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药品购进记录

  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办法》规定,医院购进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违反者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凭处方调配药品,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以及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违反者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进医疗器械时要记录下列内容:医疗器械商标及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灭菌产品还应记录灭菌批号;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复印件;验收结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购进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或者终止使用后1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医疗机构储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者不符合注册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擅自扩大临床试用阶段医疗器械的使用范围。本报记者孙建奎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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