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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明确经常性监督主要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5:46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尚慧辉)记者12月4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近日通过的《山西省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对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

  《意见》指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

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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