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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商业贿赂不能搞“下有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6:00 光明网
张铁鹰

  湖南省永州市第二中医院向职工下达住院指标,每少完成一个指标,医生罚300元,普通职工罚200元。该院领导称,向职工下达住院指标,是因为反商业贿赂导致医院收入大幅下降,为提高经济效益而采取的措施。(《法制周报》)

  两个月前,湖南省永州市第二中医院召开会议,要求医院的所有职工都要往医院带住院病人,每个医生要完成4个住院病人的指标,护士和后勤人员要完成3个,如果完不成规

定的指标,就要受罚。这一规定实行的第一个月,约有30%的职工因完成指标而受罚。

  湖南省永州市第二中医院的领导将“下达住院指标”的做法称作“实施浮动工资制度”,并将其实施归因于今年上半年以来开展的反商业贿赂。按照该院领导的说法,如果不反商业贿赂,医院的经济效益好,根本用不着“实施浮动工资制度”。显然,该院领导对反商业贿赂有着非常错误的认识。

  反商业贿赂有力地打击了收受回扣活动,遏制了开大处方、开贵重药等不良行为,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医疗秩序的健康好转。但由于反商业贿赂挤掉了一些医疗机构原有效益中的“水份”,剔除了其中不正当的收益,使得一些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在短期内出现“下滑”,医务人员的收入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不但一些医护人员不能正确对待反商业贿赂活动,有的医院领导也“一叶障目”,认为是反商业贿赂导致了医院经济效益的大滑坡。为了应对这种滑坡,为了保住原有的“奖金”,一些医院开始搞起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为对付检查,将原有的提成办法加以修改,“换汤不换药”;有的把原有的创收指标由只分配给医生和护士,扩大到全院职工人人有份,让人人承担一定的经济压力。

  这种“下有对策”,不但使反商业贿赂没有收到应有的成效,而且还引发了新的问题。比如,永州市第二中医院的“下达住院指标”,既使患者的利益遭受到了更大的损害,也造成了职工之间的矛盾。因为,一来让不该住院的患者住院比给患者开大处方性质更恶劣;二来院内职工对病源信息的掌握和处置权不同,一些职工因无法完成指标,其自身利益必然要受到一定的损害,导致职工之间利益冲突。

  可见,“下有对策”不仅是对反商业贿赂行动的公然抵抗,更是破坏医患和谐关系的凶手,内部不团结气氛的肇始者。因此,在深入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中,必须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引导和监督,对任何搞“下有对策”者一经发现,应予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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