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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能用来接送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7:19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有的新鲜事,“看上去很美”,细一想就不是那么回事。比如说,幸福谁不想要?可是如果有人声称幸福可以买到,你会相信吗?你还甭说,真有人这么做了。“生活中的你可能感觉缺少幸福,可能有不如意的地方,不要悲伤,我们有幸福出售!”网络上出现一则出售幸福的信息,但乏人问津(12月7日《天府早报》)。公开叫卖幸福,自欺欺人罢了,备受冷落原本是意料中的事情。这不过是某些人搞的恶作剧,不去理会就是了。可是,如果某些部门出台规定,也不够严谨,甚至闹出笑话,那就不好了。

  比如说,12月7日《陕西工人报》报道,陕西省要求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这个规定听起来充满人性化的关怀,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的安全问题涉及到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当然要“重视”。可是细想起来,这话的背后又折射出让人不舒服的东西。“学校不得用报废车接送学生”?什么意思?莫非除了学生之外,其他人比如说民工就可以接送了?“报废车”,顾名思义就是已经是过了安全使用期限、应该进废品收购站的车,既然已经“报废”,那就不光是学生,什么人都不能接送了。这是常识,用不着再强化了。前些日子,某地曾经出台“教师不准强奸女生”的“规定”,闹出全国性的笑话。一个本来是出于良好愿望的管理规定,却偏偏给人“同命不同价”之类的歧视性错觉,我只能对这样的规定表示遗憾了。

  如果我们稍加留意,生活中类似的规定并不少见。稍微一琢磨,就发现不少问题。比如福建省日前发出通知,规定“3年内每年扣满12分的校车司机要解聘”。常识告诉我们,不光“校车司机”,所有机动车司机“3年内每年扣满12分”都应该解聘。如果规定本身就是“多余”,那又何必再出台呢?

  希望相关部门出台规定的时候,用词方面更慎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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