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银行内规让储户2.3万存款拖了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7:39 江南时报

  一笔2.3 万元遗产继承的银行存款,镇江市民张振华(化名)跑了四年。银行说按规定需要进行公证,公证处说,这样的公证不能做!银行答复,没有公证书,就是不能取钱!数十次的往返后,张振华纳闷了!属于自己的钱怎么就不能取出来呢?无奈之下,他把镇江市某银行告上了法院,希望通过法院索回自己应得的权益。

  案件回放>>>

  12月6日,按照约定的时间,记者在医院病床上见到了张振华。初见记者,他有些不好意思说,前段时间自己刚动了个小手术,不太方便,只能一直躺着说话。

  谈起自己四年来,为了这笔2.3万元遗产继承款辛苦奔波。张振华时而停顿,时而陷入思考。他说,现在每次回想起这事,自己内心就会很烦躁。

  2002年1月6日,张振华的姨丈刘奇文在镇江某银行储蓄所存款2。3万元,起息日为2002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03年1月6日。

  2002年11月23日,刘奇文立下一份书面遗嘱。遗嘱大致讲言明:自己83岁,终身未婚,直系亲属均已去世。为对生前长期照顾他的姨侄张振华有个交待,把他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包括存款、丧葬抚恤费等),在其身后全部留给张振华继承等。

  2002年11月26日,刘奇文老人去世。由于刘奇文无法定继承人。张振华在整理完姨丈刘奇文老人遗物时,发现姨丈遗留的上述存单,随即来到银行,说明意图,并要求银行支付相应款项。镇江市某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说必须要张振华去市公证处作一份公证书,才能来银行支取这笔存款。

  张振华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镇江市公证处。公证处了解情况后,拒绝了他们!

  没有公证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就拿不到遗嘱上的存款!

  2006年年初,眼看属于自己的2.3万元要打水漂,张振华急了。找到了位律师咨询。在其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张振华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要求镇江市某银行给付其存款2.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法院开庭答辩中,被告镇江市某银行表示,张振华诉称的存款是事实,但张振华仅凭遗嘱,要求银行支付存款,不符合储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请求法院驳回张振华的诉讼请求。

  庭审判决>>>

  2006年十月中旬,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镇江市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振华2.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两千多元则由原告负担!

  法院做出判决后,镇江市某银行没有提出上诉,张振华顺利地在银行,拿到了这笔2.3万元存款和一千多元利息!

  银行说法>>>

  目前,类似此类死亡人遗产继承案件,要想通过正常渠道向银行拿回存款,只有两种途径:一、寻求公证处公证,二、上法院起诉。银行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继承人取款难,是因为有银行的内部规定。

  记者从银行了解到,目前许多银行对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取款都有一些自己的规定,如有的规定:要到公证处开具证明,证明内容要注明定期存折的帐号,金额,继承人是谁,和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然后由继承人带着公证书和他本人的身份证到存折的开户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一个星期后再带着他本人的身份证和挂失单去挂失银行办理重置密码手续,才可以取钱。挂失手续费10元.也有银行规定:存款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若要取得其存款的继承权,必须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取手续。具体办理过户时比照挂失办理。

  记者从镇江市公证处了解到,做继承人取款公证,要有死亡证明和继承证明。这些公证的前提是,当事人和继承人都应在场。对于死亡人遗产继承,由于缺少当事人一方,公证就做不起来!只有另寻它法。

  据了解,在处理方式上,各银行在一些服务细节上有差异,但总体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月出台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在其答复上,记者看到其中第40条涉及了此问题。记者也摘录了相关的两条: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已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支行有关负责人还强调:商业银行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金融规章进行合法处理。

  律师见解>>>

  南京市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告诉记者,首先,储户和银行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存款的时候,银行表示欢迎;取款的时候,银行为何给储户设置各种障碍?现在银行这种做法就是先行推定取款的人是坏人,认为存单是取款人非法取得的。我国刑法上也讲究无罪推定,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 任何人都是无罪清白的。如果事先就把每个人都想象成坏人,其实就是对人的不尊重。假设最后取款人是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取存单并领取存款的,会有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追究取款人的法律责任。不让你取这个钱实际上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遗产继承权。他享有继承权就享有支取的权利,如果一旦他享有继承权而取不出来,他的权利就无法实现。郭律师说,公民合法的遗产继承权是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能由银行设置一个障碍阻止其权利的实现。

  银行的规定不仅仅让取款人深受麻烦,还让取款人为此负担两千元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等。这一切就因为条例中规定,银行不会负担诉讼费用。这样,银行无意中又在损害储户的利益。储户感叹应得的钱在变少,这钱变少是因为银行的条例规定造成的。为什么你银行的条例规定就应该让储户利益受到损害?郭律师说。于理于法,于人于己,这都是银行在制定游戏规则时应该思考的问题。

  南京市长三角律师律师事务所杨朝江律师认为银行的规定是对的,他维护了合法储户的利益。他说,银行需通过公证书判决的方式才可以让继承人取款说明银行想避免纠纷银行的做法可能会给取款人带来负担甚至诉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权益是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的为此作为银行应体现以客户利益为重服务客户的理念减少客户的负担及诉累。

  法官点评>>>

  2006年12月6日,记者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见到了此案的主审法官,民二庭的施正星副庭长。提起这个案子,他仍记忆犹新。

  施正星说,当初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法院首先确认张振华为刘奇文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审理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法院认为,存款人拿钱去银行存款,银行出具单据给存款人。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存款人的权利就是凭这个存单,让银行支付钱。银行有义务凭这个存单支付储户的钱。

  如果存款人已经死亡,银行可以通过审查存折和前来取款人的身份证明,来确定信息是否真实,一旦真实就应该支付!因为存单在他人手上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代理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和从情理上推断,我们就应该认定拿存单来取款的人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存单的。

  银行的这种推脱行为,让原本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变麻烦了。法院所接触的大量的此类民事行为,都是因为银行为避免陷入纠纷。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来裁断,其实也是在浪费我们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

  (镇江市京口法院杨维松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记者 晓 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