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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国劳工辩护(他为百姓当律师·维权连载(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7:39 江南时报

  南京著名律师崔武是一位传奇人物。他用智慧和勇气为许多老百姓打赢官司,使正义得到昭彰。最近,本报特连载他的维权故事,以飨读者。求助崔武律师请拨打:013851668832

  “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有何意见?”坐在 “被告代理人”席上的崔武律师欠身接过证据,不慌不忙地扫视了一番,然后扶了扶眼镜架:“1号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国协议。根据规定,向境外输出劳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也许原告的送审件不是这份协议,该

协议未经审批,是用来对付劳工的。从协议的内容看,这是典型的霸王合同:合同对劳工义务的约定是用工方的三倍之多,而且劳工违约有罚则,用工方违约无罚则。劳工的风险有无限扩大之虞:劳工的违约罚款只有下限没有上限。稍有不慎,如被告水土不服,中途回国,就有可能倾家荡产。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该协议对此只字不提。这种剥夺劳工主要权利,加重劳工义务,免除用工方主要义务的不平等条约,应依法认定无效。”崔武话还没有说完,底下就“啪啪”鼓起掌来。

  “静止鼓掌,喧哗!”法锤落下,掌声噶然而止。崔武的“公鸡喉咙”更高了:“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在此期间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回国的请求,否则一切经济、政治责任自负,并扣除全部津贴费用。假如外方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工回国,难道也要劳工买单?狼要吃羊,说羊把它喝的水弄脏了,岂有此理?再看第三条约定:出国前一次性收取出国保证金1万元,乙方如非正常回国押金将不退还,还要赔偿不少于6万元的损失。1万元出国保证金就是违约金。法律规定,只有违约金不足赔偿对方损失时,才能要求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损失。原告既要违约金又要全额赔偿金,显然是狮子大开口。”“根据合同法,剥夺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被告抗议成立,继续质证!”法官点点头,朝崔武说道。

  “2号证据是原告与北京某外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对中途回国人员的罚款追索权的追诉对象应该是‘遣送回国者’。而被告出国未犯任何错误,不属遣送回国人员。我们再来看3号证据:被告的回国请求书。这份请求书写得很明白:被告因水土不服,卧病在床不能工作,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才回国的。此乃自救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难道客死他乡,才算正常回国吗?”言未毕,旁听席上笑声不断。“被告无过错回国的抗议成立。请律师讲慢点,方便书记员记录。”知道法锤无法阻挡笑声,法官就用“嗓门”来压低“喧哗”。

  看到对手耷拉着脑袋,崔武放慢了声音:“4号证据是外方的赔偿请求书,这是日本公司向案外人北京公司发出的。我们认为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应看原被告双方的具体约定如何,且这种约定必须合法才行!而且,我要询问对方的是:该证据来源于日本,不知道是否经过该国公证和我国驻日使馆认证?”对方律师支支吾吾,无言以对。“国外证据未经公证和认证的不能在我国使用!”法官回头对原告说。

  旁听席上许多准备出国的民工见崔武律师词锋犀利,层层剥笋,说得法官频频点头,一个个笑容满面。他们看到,原告的每份证据,就像一道道包围圈,被崔武律师的三寸不烂之舌一一攻破。庭审结束时,原告海安某劳务公司不得不撤回诉讼。这是2002年11月4日上午海安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上的一幕幕。差点因官司吓出病来的被告王希名女士特地来宁给崔武律师送来锦旗:昨日你法庭雄辩,今日我信步闲庭。

  (水穿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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