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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注意的二个问题(律师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7:39 江南时报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自然人之间互相帮助,解决借款人资金需要的一种手段。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多为无偿合同,法律对它形式要件的要求没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那样严格,借款人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支付利息,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

  亲属之间大额借款最好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特别是父母借钱给子女购房等

金额巨大,在子女婚姻亮起红灯,子女的配偶往往以赠与进行抗辩,这时如果有借条,且借条上有子女及其配偶签名,就不会产生纠纷了。

  在实践中,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熟人之间,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有时虽有利息的约定,但从整个借款合同难以判断借款人是否应支付利息或者应当按何种利率何时支付利息等,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借款人也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当事人虽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内容,但事后达成了支付利息的协议,应当视为对借款合同的补充,借款人不得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拒绝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除了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外,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利率约定不明发生争执又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借款人只返还本金。自然人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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