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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部手机南京汽车东站托运被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7:39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石开) 一公司50部手机在南京汽车东站托运时,被人当场抢走30部。这家公司以汽车东站不追赶犯罪分子为由索赔4.8万余元。日前,玄武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南京赛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今年5月6日,该公司职工洪某携客户订购的50部手机前往泰州。当天中午11时许,洪某在南京汽车东站购买了开往泰州的客车票,并在检

票处为50部手机办了托运手续。开车前10分钟,他将4箱分装50部手机的行李放到客车的行李舱中。上车不久,司机告诉洪某,有不明真相的人打开行李舱门抢走了手机。洪某随即下车,追赶中发现,其中一只箱子被丢在停车场西大门内侧10米远处,但抢手机的人却不见踪影。当时,在挂有“此门禁止货物人员通行”的警示标牌,且只供车辆进站使用的西大门边有数名保安,但却无人阻止或追赶犯罪分子。

  洪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事后通过录像得知,抢手机的为两人,分别向停车场东、西两个大门逃跑。往西大门跑的人逃跑中扔下一个内装20部手机的箱子,另外30部价值4.8万余元的手机被抢走。两名犯罪分子至今未被抓获。

  赛码公司认为,汽车东站不明身份的人进入车站,没有把好入口关,发现偷东西时未能及时阻止、追赶,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车站的行为已违反运输合同的相关义务,应该赔偿该公司的损失。但汽车东站一直不愿意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赛码公司将汽车东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告上了玄武区法院。

  庭审时,被告南京长途汽车东站辩称,洪某携带的行李属于自旅行李,跟托运行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对自旅行包的损毁、灭失责任,由所有人自行承担。而站方不管从哪个角度讲,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承运人泰州某运输公司司机曹某向法庭提供了书面证明,曹某表示,当他发现有人抢行李时,洪某已经上车。他当时发现后,也帮着洪某追赶犯罪分子。

  长途东站认为,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有误,即便经营者有责任,责任也不在站方,应当起诉承运人,因为原告的自旅行包已经被带上大客车,归承运人管理,车站对已经带上车的物品,没有责任看管。对于洪某买的行李包裹票,长途东站表示,买行李票只能证明旅客在携带物品时,按章交纳了20元费用,是个交费凭证,而不是行李托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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