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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锯患者一条腿赔偿4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7:39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医院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将患者的一条腿锯掉,患者认为医院有过错,于是告上法院,要求当事医院赔偿损失45万余元。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家住仪征的患者陈某发现自己右大腿后侧有一肿块,就到当地一家医院做了肿块切除术。一个月后,他又来到南京一家肿瘤医院复诊,被诊断为

“肌源性肉瘤”。手术后住院化疗一段时间,陈某出院了。2003年1月,陈某再次来到南京这家医院检查。医院说,他的这条腿康复得不错。但一个月后,陈某再一次检查时,医院却说,他的右大腿“肌源性肉瘤”复发了。

  住院不久,医院就告知陈某必须锯掉这条病腿。于是陈某及其家人便多次要求医院,再作进一步的病理检查,等确诊有问题后,再锯不迟。但医院称已经确诊,陈某家人于是相信,并同意手术。几天后,陈某的右大腿被锯掉。

  事后,陈某认为医院有过错,将这家医院告上玄武区法院,提出45万余元的赔偿。

  庭审时,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对陈某实施截肢手术,是由陈某的病情决定的,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失。

  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有错,庭审结束后,原告先后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医鉴定的结论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陈某下肢截肢构成5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称,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这并不能排除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本案进行的司法鉴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病理检查是肿瘤确诊的惟一手段,被告在手术前、手术中,在未对原告作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就认定“确诊”并为原告截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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