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还钱离婚不离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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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8:13 大众网-生活日报 |
生活日报12月8日讯(记者殷宝龙通讯员田秀妍)婚姻期间的债务,夫妻要共同偿还,但章丘女子韩某已在离婚时将共同债务中应承担的款项给了丈夫,却在离婚一年后又被银行告上法庭。近日,章丘法院绣惠法庭作出判决,韩某需与丈夫共同偿还债务。 韩某与卢某本是夫妻,2005年10月,双方因离婚纠纷诉至章丘法院绣惠法庭。而法庭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由卢某负责偿还 39000元银行贷款,韩某向卢某一次性支付19500元款项。但2006年11月初,银行一纸诉状将韩某和卢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原来,卢某收了韩某的钱,却并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韩某在庭审中提出,当初离婚时自己已经向卢某一次性支付了应付款项,因而该债务已与自己没有关系。 但是,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由韩某和卢某共同偿还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对此,韩某不解。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两人虽然离婚了,仍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但韩某在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就清偿的部分基于双方的离婚判决向卢某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