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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又有新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8: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徐杨】 昨天上午,本市首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今后,患者如果和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除去以往和医院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律诉讼三种方式外,还可以自愿申请进行仲裁调解。与以往的三种方式相比,仲裁调解不仅完全自愿、节约时间、避免行政干预、不受外界干扰,而且一旦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者作出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一裁终局”的方式可以克服以往久拖不决的现象。

  原有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还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这三种方式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又都各有利弊。

  医疗机构愿意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其目的一是为了“花钱买平安”,避免万一败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出现事故的医生;二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花小钱、保效益;三是为了降低善后工作的难度。患者一方则是担心行政调解不公正或者觉得诉讼程序繁琐,想赶快了结纠纷,同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但协商和解的弊端是容易造成病人之间的攀比,要价越来越高,医院难以承受,导致矛盾激化;此外协商解决容易掩盖医生的错误,医疗单位也不能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医学会负责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但这个部门和各个医疗机构一样,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生很多都是朋友、同学关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解处理,患者一方会觉得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会受到偏袒,处理结果容易不公正,也就难以得到他们的认同。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不仅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最终判决,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诊疗护理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审判人员都是学法律出身,由于没有学过专门的医疗知识,他们对医学专业问题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处理起医疗纠纷也不能得心应手。

  “一裁终局”具有很多优势

  仲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纠纷调解方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独立第三方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与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及诉讼相比,通过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很多优势。

  按照本市医疗纠纷调解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在调解期间自行和解,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的结果作出裁决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所谓“一裁终局”。因此,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调解,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后取得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克服了以往医疗纠纷处理上存在的久拖不决等现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另外,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当事人处理自己隐私的权利充分尊重,有利于促成调解;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从社会各界聘任仲裁员、调解员,与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干预,保证仲裁调解的公正性;天津仲裁委员会实行调解员名册制度,在册的调解员都是从事医学、法学等专业的专家,大家可以互相取长补短,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保证调解的成功率;医疗纠纷的调解期限为调解庭第一次开庭之日起20天,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和精力的付出;医疗纠纷仲裁庭审过程和结果都不公开,调解中心、调解员及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整个调解过程不受外界干扰,保证双方的声誉及隐私。

  开庭后20天可出结果

  目前,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就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协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调解申请书要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2日内,将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调解受理通知书5日内,在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1名调解员成立调解庭,调解庭将在组成10天内开庭,开庭3天前将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医疗纠纷的调解期限为20天,自调解庭第一次开庭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适当地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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