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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房产不征契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8:52 南方新闻网

  法定继承房产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相关函件,广州契税征收政策照旧执行无变动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实习生李琳)“房产继承要不要征契税”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昨天,记者从财政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日前发函明确,“144号文”中关于“对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据了解,目前在广州,契税征收政策照旧执行,没有任何变动。

  今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称“144号文”)一发布,立即在房地产市场引起不小的波澜。当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对这个文件的解读——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有人得出结论:过去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房产,现在也要征契税了。还有人质疑,一套房子60万元,如法定继承,要缴纳税率为3%、金额为1.8万元的契税,假如法定继承人没有能力缴纳这笔税款,怎么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发出《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其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税务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已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该函强调,今年税务总局发出的“144号文”,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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