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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六项措施改善水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08:53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张鸣岐)水污染防治是天津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昨天,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本市将采取6项措施,使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

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年底前,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都竖立标志牌,凡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要分级划定保护区;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年底前,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所有违章建筑;2007年6月底前,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制订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列入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加强城市景观河道保护和监管。加强景观河道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加快管网建设、河道综合治理和面源污染控制,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网的完善合理调度河流生态用水,构建城市景观河道水体循环系统。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重点企业,依法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依法按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6月底前,对投运的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6月底前,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无证排污。

  (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2007年年底前 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10年6月底前,80%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自动监控装置要与市、区(县)环保部门联网。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定位和环保准入标准要求,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水源保护区破坏严重的地区,环保部门要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要强化“三同时”管理,禁止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投产;对未审批就开工、不审批也建设、治污设施不运行,以及以试运行为由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加快城市(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集中处理为主,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推进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凡废水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都要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2010年年底,全市城市(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保障已建成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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