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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矿难,别跑了“和尚”又跑“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0:09 浙江在线

  新华网长沙12月9日电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湖南省耒阳市、涟源市接连发生两起矿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然而,两起矿难有一个相同的结果,就是依靠垄断国有矿产资源赚了个盆满钵满的黑心矿主逃逸,给抢救、善后以至责任追究留下一堆难题。

  11月8日,耒阳市新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3名矿工死亡、失踪的重大事故后,由于矿长和负责安全的副矿长在事故发生后潜逃,致使被困的井下人数一连几天难以确认。

煤矿法人代表虽被刑事拘留,但他“平时不到矿井,不问生产”,对井下情况一无所知,由此脱了许多干系。

  12月3日,湖南省涟源市观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主及相关管理人员逃逸,要不是镇政府接到了举报电话,别说抢救受困矿工,就连什么时候能获悉矿难消息都难说。矿主等人逃逸,不仅贻误了抢救时机,而且对矿难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造成了许多困难。

  类似的事情在不少地方已经屡见不鲜。一些矿难发生后,人们常见的情况是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批示”,相关部门“全力抢救,积极善后”,而善后工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却常常被忽略,那就是迟迟不见依法追究责任,甚至最后不了了之。对此,已经有人提出,安全生产事故不能“一赔了之”。这个问题的确值得重视。

  重抢救、赔偿,轻责任追究,从近年来大量发生的“官煤”勾结案中不难看出原因。由于一些贪官与黑心矿主结成了利益同盟,矿难发生后一旦认真追究责任,就可能“拔出萝卜带起泥”。黑心矿主、矿长们逃之夭夭,贪官们正好能松一口气,再在抢救、赔偿上多花些工夫、多报些情况,便可能转移公众的注意力以至逃避责任追究,何乐而不为?

  随着各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力度,事故直接责任人逃逸可能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如何在做好抢救工人生命和抚恤赔偿等工作的同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成为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需要正视的一个新问题。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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