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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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0:15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郄建荣 “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一规定是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这是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重要举措,是对修订后审计法新赋予审计机关的相关权限作出的细化规定。 通知中所涉及的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有多项,其中包括,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就此条款通知说,审计机关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审计机关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通知强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查询,由上级审计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助查询,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说,与原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相比,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新增加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