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考验期满无过原判应视为已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0:15 法制日报

  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无过,不应规定为“不再执行”。

  笔者所持观点有三方面论据:

  一是符合法理。刑法教材及有关刑法理论书籍均阐明: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不能单独存在,它只是有关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依附于原判刑罚。因此,缓刑的法理意义应是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缓刑考验期满,只能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二是刑法章节的编排也说明了第一个论据是正确的。第四章为“刑罚的运用”规定了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和时效共计八个方面的内容———缓刑位列其中;

  三是同类性质法律条文的有关表述证明“刑罚的运用”只能是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或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变化。同属刑罚运用性质的假释有关条文就规定得比较科学,没有引发类似争议。先看刑法第85条对假释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显然,该条文中“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一表述将假释定性为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符合法理,科学准确,具有借鉴意义。经过比较,十分容易发现刑法第76条的表述很不科学,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错误的指导作用。

  因此,笔者建议应仿照刑法第85条的表述方式修改刑法第76条原文的倒数第二句,即将刑法第76条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