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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整治 让假冒军车无路可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0:1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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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达青 范炬炜

  自今年下半年全军开展军车运行管理专项整治以来,军车交通违法现象大幅度减少,军车驾驶员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军车形象明显改善,假冒军车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整

治取得明显成效。

  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路面检查的结果统计显示,专项整治开展后,军车闯红灯、挤占公交车道、走应急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按标志标线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次数大幅下降;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军车交通违法抄告的统计结果看,军车违反交通法规总次数也有明显下降。

  报道称,与此同时,军队系统配合公安部门,共打掉27个盗窃、伪造军车号牌的重大犯罪团伙,查明涉案人员230余人、被盗军车号牌360余副,收缴伪造军车号牌1566副,查处假冒军车1258辆,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遏制了盗窃、伪造军车号牌和假冒军车现象,重点地区假冒军车大幅减少。

  总后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此次专项整治,全军统一部署,各大单位认真组织,司政后装密切配合,协调军队、武警和地方交通联合执法,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了整治扎实有效。下一步将继续抓好整治,防止出现反弹;严厉打击假冒军车;切实抓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同时,要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从政策制度、管理机制和方法手段等方面提出消除军车交通违法现象的对策措施。

  据悉,年底前,总部有关部门将重点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处罚、责任追究制度,下发有关规定,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确保取得规范军车交通行为的长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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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或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解释》同时还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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