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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王国的三级军事法院司法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10:15 法制日报

  军法

  李彦坤

  <正文>=泰王国现行军事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建立。根据泰王国《宪法》第281条规定,军事法院有权审理军事犯罪案件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案件。

  泰王国的军事法院分为初审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初审军事法院分为省军区军事法院、战区军事法院、曼谷军事法院和军事单位法院四种。其中,省军区军事法院可以受理一审案件,但无权独立进行判决,而应当将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战区军事法院或曼谷军事法院,由后者进行判决。军事上诉法院属于军事系统二审审判机关,全军共设有两个上诉法院。最高军事法院是军事系统内部设置的最高级审判机关,主要受理被告军人不服军事上诉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

  三级军事法院审理案件,由军事审判庭为之。军事法院军事审判庭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应达到法定人数的要求。根据《军事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军事审判庭由“一类法官”和“二类法官”组成。所谓“一类法官”,首先必须是武装部队中持有委任状的连级或连级以上军官,同时军官的军衔不得低于被告的军衔。所谓“二类法官”,即指有律师资格的专业军事法官,其职责不限于宣布判决,还负责对法庭上祟的证据进行记录,并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初审军事法院的军事审判庭法定人数为3人,其中“一类法官”2名,“二类法官”1名。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的军事审判庭情况有所不同,前者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3名为“一类法官”,2名为“二类法官”;后者也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2名为“一类法官”,3名为“二类法官”。

  最高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的法官由国王任命,曼谷军事法院的法官由国防部长任免,其他军事法院的法官由相应级别的军事指挥官任命。

  泰王国《军事法院组织法》对军事法院管辖的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人员:现役军官;违反依据《军事刑法典》所发布之命令或条例的非现役军官;服现役的士兵及依法承担军事职役的其他人员;军校学员;接到命令被征集服现役的人员;在为军队服务期间有军事犯罪或在武装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平民;在军中羁押的人员;战俘或被军队羁押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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